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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出国(境)留学管理暂行办法
作者:国际交流处   发布时间:2013-03-08   点击数:
西安文理学院
学生出国(境)留学管理暂行办法
随着我校开放式办学定位的进一步落实,我校与国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工作不断深入和扩大,交流项目逐渐增多。为规范在读学生出国(境)留学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项目管理
第一条 学生出国(境)留学项目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牵头,学生处、教务处、计财处、以及各二级学院分工负责,配合实施。
第二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合作高校沟通、协调签署协议,确定合作专业,并负责学生留学项目的日常管理。
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出国(境)留学项目的宣传推广,以及学生资格审核工作。负责学生在国外高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。在需要派随行带队老师时,负责与学院协商选拔推荐随行带队老师。
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历认定、课程对接、学分互换、出国(境)留学学生的学籍管理等工作。
第五条 计财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收取,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接收外方交流学生的学院划拨教学经费。
第六条 各学院配合学校,负责学生出国(境)留学的选拔推荐工作,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工作。
二、选拔与推荐
第七条 出国(境)留学的学生须品学兼优,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,遵守派出国的法律及外方学校的有关规定,外语水平达到具体项目的要求标准。
第八条 出国(境)留学选派对象,主要为二、三年级本科在校生,或根据国外高校当年具体要求选派。
第九条 学生的留学期限根据与不同国外高校所签协议而定,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延长留学期限。
第十条根据每年校际交流项目执行的具体情况、名额、专业要求,相关选派信息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供,学生处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学生公布。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院选拔推荐后报学生处进行学生资格审核,经对外交流合作处复核确定初步人选后,报校长办公会审定。
第十一条 选派学生名单经学校批准,并经国外接收大学同意后,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留学人员出国相关手续,并书面通知教务处、学生处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,以便留学人员办理离校手续。
三、学生管理
第十二条 学生到达外方学校后,应于1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学生处和所在学院,并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。
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外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,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遵守外事纪律,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。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我校报告。
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籍。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,经教务处审核,承认其在外所修有关课程的成绩和相应学分。
四、费用说明
第十五条 由交流互派项目派出的学生,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,需向本校缴纳学费。
第十六条 学生须向外方院校缴纳经双方学校商议认定的学费及相关费用。
第十七条 学生若要保留校内原床位,需向学校缴纳住宿费。
第十八条 办理护照、签证等出国(境)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。
第十九条 学生在出国(境)留学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,包括国际旅费、护照签证费、体检费、保险费、在外期间生活费等,均按双方学校商议认定的方式(含学生个人自理)支出。
第二十条 接收外方学校选派的交流学生。如外方学生需进行规定课程之外的语言补习,可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协调安排,由外方学生按照双方学校商议认定的标准交纳费用。
五、相关出国手续
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出国(境)审批、护照、签证等派出手续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统一负责或协助办理。
第二十二条学生出国前,须办理清退贷款、图书、宿舍等离校手续,并将相关证明提交对外交流合作处。
第二十三条凡确定出国(境)留学的学生,须签订“西安文理学院与在读学生出国(境)留学协议书”。
第二十四条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学生出国(境)行前纪律教育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派出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,及时到教务处办理学生的学籍、成绩等相关手续。并于2周内将留学总结及相
关图片资料提交给对外交流合作处。
第二十六条 留学期限终止后,如确实需在国外高校继续学习,须于1个月内回校报到,并办理退学手续,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。
第二十七条 凡由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国(境)外学习的情况,须向教务处办理请假、学籍保留或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;学生出国(境)的手续由学生自己办理;学生出国(境)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,由学生个人承担。保留学籍的学生,在国(境)外学习期间的管理,参照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。
六、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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